(1)据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支付生活护理费,从重到轻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3)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4)一级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7、25、23、21、18、16、13、11、9、7个月的本人工资;
(5)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6)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8)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