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去年9月11日,28岁的青海农民工何某在江夏某建筑工地上作业时,因意外坠楼死亡。考虑到死者家里的实际困难,经双方同意,其所属中天建筑公司第六建筑公司下属的武汉协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其家属一次性支付了28万赔偿,赔偿内容为丧葬费、一次性意外伤亡补助费、赡养费、精神补助费、交通费用、住宿费等。
去年9月15日,双方达成协议。协议还要求,协议生效后,死者家属不得就何某死亡所涉及的赔偿问题,再行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据何女士介绍,今年3月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突然打电话给她,核实她的弟弟因工伤死亡的事实,并要求死者家属尽快办理相关手续,领取14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赔偿。
何女士称,和公司签定协议时,并不知道弟弟死亡后还有保险赔偿。当她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到弟弟所属公司开具相关证明时,公司方却拒绝配合,至今尚未拿到保险赔偿。
自称武汉协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的金先生认为,当时考虑到死者家属领取保险赔偿很麻烦等情况,就将包括死者的保险赔偿在内,一次性支付给死者家属28万元,并就此了结对该员工死亡的全部赔偿。金经理称,如果当初没有把保险赔偿纳入赔偿,也就不可能一次性赔偿28万元。金经理表示,保险公司的赔偿应该补偿给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复查员刘向利介绍,建筑公司为工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应是死者家属。根据保险赔偿有关规定,死者所属建筑公司是没有任何权利获取保险赔偿的。
据了解,建筑工地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是强制性的。而何某死亡前,公司已经为其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爱红认为,建筑公司为工人团体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应该是死者家属。胡爱红还认为,如果保单上的受益人是建筑公司,死者家属应该也可以获得保险赔偿。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虽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均可指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受益人是公司,那么显然没有经过被保险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