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参与分配的人员是死者直系亲属中的配偶、父母、子女,但也包括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其他亲属,具体范围按劳动部2003年18号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是用人单位支付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有基本生活保障的性质,不属于精神抚慰。非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有劳动能力的亲属不得享有,在具体分割时不宜为其以后丧失劳动能力时预留份额。有权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亲属还应参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割。当参与分割人员较多时,应综合考虑死者父母的年龄、劳动能力、收入状况、有无其他子女,配偶的年龄、劳动能力、抚养子女的能力,子女的年龄、受教育状况等因素,尽量做到公平合理。
在分割工伤死亡赔偿金时是否为胎儿预留相应的份额,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作法不尽相同。笔者以为,应当为胎儿预留相应的份额,若出生时为死体的,预留的份额由死者亲属重新分配。胎儿从出生到长大成人其生活费、教育费等需要很大一笔资金,也需要投入很多的精力,在有物质帮助的情况下,若不为其预留相应的份额,让其母亲一人独自承担抚养教育之义务,有违公平合理之原则。
对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又没有参加诉讼的年老体弱或尚未成年的死者亲属,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在审查起诉时通知其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不应按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其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其明确放弃该权利的予以认可。如不通知其参加诉讼,则处理时明确其份额与诉讼主体相矛盾,不明确其份额,让其与死亡赔偿金持有人在第一次分割后共有,其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而对其造成损害。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其社会功能很大程度反映在定分止争上,若不通知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死者亲属参加诉讼,明确其应分割的数额,以后很容易发生新的纠纷,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