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承包经营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也就是说,承包经营仅仅是企业经营方式的变换,并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归属,企业职工仍然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而不是与承包人建立劳动关系,特别是在承包人是自然人的情况下,更不存在职工与承包人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规定“……二、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不是独立法人,但属于单独核算单位,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是独立法人或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若其生产经营活动完全脱离了出租方或发包单位而自主生产经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承租方或承包方为事故单位,否则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因此,虽然你所在公司把货物运输发包给了祝某,但你发生工伤事故,公司不论作为与你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是作为把货物运输发包给自然人祝某的发包人,仍应对你承担相关责任,依法给予你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