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遇见这样的无效劳动合同,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还没解除或确认无效前,此员工就发生了工伤,到底该怎么处理呢
法学原理认为,劳动合同的无效属于自始无效,也就是说从一开始就没有发生过效力。那无效之后,已经工作的这段时间如何来处理相关权利义务呢 《劳动合同法》只在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样把劳动报酬的问题给确定了,但却没有提到其他劳动权利义务。而其他权利义务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就是发生工伤。
如果要将此员工依照工伤程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话,我们会发现这样的问题:现在社会保险都是根据身份证号码来确定权利人的,如果证件是假的,其权利的归属就会发生争议,这必将带来社会保险待遇无法享受的问题。按照过错责任分析,员工拿假证件进公司,其过错是在员工方,其无法享受的待遇要单位来承担似乎有不公平之处。
此事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合同无效所确定的原则处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既然是员工持假证件导致相关待遇无法享受的,由员工本人承担责任;如果公司没有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的,则双方各自根据自己的过错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