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当地另有规定的,应结合当地规定执行。
不仅应明确医疗期的概念,还应明确医疗期的一些特性:医疗期应区分工伤与非工伤情况,仅讨论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情况,不包括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情况;员工享受资格医疗期并不是一次性全部享受,而是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计算;在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内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续延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当员工的资格医疗期满后,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确认仍不能恢复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同时,依法应当向员工支付两项费用。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含医疗期)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若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当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医疗补助金按实际情况而定,一般病症的医疗补助金不低于六个月工资;患重病医疗补助费不低于九个月工资;患绝症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十二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