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的主体是全体合伙人成员具有一般性,这是对一般主体的竞业禁止。
《公司法》第59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公司法》第61 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工农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劳动法》规定了合同后义务: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3年),不能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业务。公司法中的竞业主体是董事、经理,劳动法中的竞业主体是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以及掌握原公司(企业)(下称原企业)特有商业秘密的人,竞业主体表现出特定性,以上是对特定主体的竞业禁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