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为提防员工在离职后给用人单位公司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公司是可以与员工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员工不得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公司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必须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以及知识产业产权的相关事宜的保密事项。
对于背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来说,用人单位可以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或者保密的协议中对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条款约定,并且约定在辞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在竞业限制期限之内按照每月给予员工的经济上的补偿。如果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时,按照签订协议的约定向公司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罚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仅限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的背负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竞业限制协议的范围,期限和地区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约定,竞业限制协议的条约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员工辞职或者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员工到与本公司单位经营生产同类别的产品或者从事同类别的业务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单位,或者自己开创或生产经营的同类别产品,其竞业限制期限不能超过2年。
公司的竞业禁止协议不仅仅能限制公司单位的在职员工还可以限制公司离职后的员工,但公司的在职员工不能够得到补偿金,只有本公司离职后的员工才能够得到公司竞业禁止协议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