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部参与部门:用人部门财务科
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员工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达成一致: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还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后,劳动合同按双方约定解除;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劳动者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不需要进行支付违约金的,但是如果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进行培训劳动者给劳动者支付高昂的培训费或者是劳动者泄露了公司机密,那么劳动者需要进行对用人单位赔偿违约金,其他情况均不需要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