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来的岗位是人力资源经理,而可以选择的重新竞聘的岗位只有一家新成立的物业公司的普通管理岗位.
我虽然通过了面试,但对物业公司的岗位并不满意,于是就没去报到,而是要求单位安排其他适合于我的岗位.此时单位表示已经没有其他岗位可供安排,我只能待岗.在我表示反对后,单位就强行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
在此前我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是,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形下,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我觉得,我去参加了面试,就说明我同意变更岗位,也就是说我是同意变更合同的.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能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官释疑刘琨法官:你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形下,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你参加了物业公司的面试,可以认定你已经认可变更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但你未去报到,也不同意单位安排你待岗,据此可以认定你与单位未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且分歧较大.
在上述情况下,你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单位有权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