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款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总而言之,企业如果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就不能依据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来裁员,而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要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如果企业确实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要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根据第四十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只有在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企业才可单方行使解除权,但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
另外,除了经济性裁员之外,目前比较常见的裁员还有如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企业因经营波动产生减员。比如,企业改制了,需要减员增效等等。这是劳动者权益最容易受到侵犯的一种情况。遇到这种情形,要记住,企业必须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如果企业单方面结束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员工可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第二种类型:情势变更,需要减员。这种类型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即企业有正当理由,比如有一块业务被收购,而对方并没有同时收购员工。按照法律,企业应该先与员工协商变更员工的岗位。如果员工不愿意去新的岗位,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按规定作出经济补偿。
第三种类型: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依合同自然终止。在这种状况下,企业无须提前通知。但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即使是劳动合同自然终止,2008年1月1日后每工作一年,企业仍应当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算。
裁员会引起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较突出的就是商业秘密问题。如果劳动者曾经与公司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那么一旦被裁,该协议是否应该遵守呢?
竞业禁止协议一旦签订即告生效,不过双方都有权解除。员工方面,员工离职后应当遵守约定,但单位需支付补偿金。如果单位没有支付,员工可以向单位追索,假如单位仍然拒绝支付,员工可以单方面解除约定。单位方面,不需要解除协议的理由,只需提前30天通知员工即可解除。如果单位没有提前通知,则应支付 30天的补偿金。如果双方都没有解除,那么协议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内应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