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含农民合同工)、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业主和其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实际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其中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以市内四区社平工资的60%—300%确定上下限。
职工在市统筹范围内调动的,原单位核定的个人缴费基数当年不变,由统筹外调入的职工及新招职工(含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当年按本企业确定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1、每年一季度内,企业核定好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并填写《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年报表》,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定之后,上报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外来劳务工,填写好个人不参加失业保险的标志(小写的英文字母“b”)。
3、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将职工个人上年的工资总额,录入计算机。
4、大连市上年职工的社平工资公布后,社保经办机构按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相关职工的月工资总额,并打印《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核对表》,交予企业进行核定。
5、因社平工资上、下限因素,核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与申报的工资总额不一致,由企业负责通知职工本人。
6、中大型企业要求使用软盘申报个人上年度的工资总额。申报时报表与软盘同时上报。在报盘时,应按照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专人负责,防范计算机病毒的侵入与传播。
7、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核定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不变。因调转原因导致只有几个月工资的职工,按实际月份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
8、企业必须在每月11~25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以确保个人账户基金及时增减。
企业以本企业上月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全部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对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的理解:根据国家统计局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规定》的规定,不管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不管列入成本,还是列入费用,不管是否发放到职工手中,只要是企业以工资薪得列支的,都要作为企业缴费基数。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年终分红、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企业月工资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企业全部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
企业须于每月10日前到经办机构申报当月企业费基。其中:缴费基数没有明显变动的企业,可在10日前缴费时即时申报,经办机构即时审核后,即时缴费;缴费基数有明显变动的企业,须于每月5日前申报,经办机构于2日内审核完毕,在10日前缴费。
企业申报时需填报《XX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年报表》,该表要有职工本人的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