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劳动合同或协议、培训协议、保密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单(工资折)、考勤表、押金收据、补偿协议、公司的规章制度文本等。
2、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争议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出门卡,工伤损害工具等。
3、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谈话录音、监控录像等。
4、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争议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如其他在场劳动者的证言,一般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且收对方当事人和仲裁员或法官询问。
5、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依据科学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的争议问题所作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如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审计评估报告、医疗诊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