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北京市首次设定高温津贴标准:室外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及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
2010年盛夏,北京市调整高温津贴标准,室外、室内作业人员的最低标准都提高一倍,分别提高到120元和90元。
2012年盛夏,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保部、全国总工会四部委联合修订并下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是国家层面时隔52年后首次修订高温作业下的防暑降温措施。《办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高温天气”进行了界定——日最高气温35℃以上天气;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的,可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首次明确规定了对用人单位的追责;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而且单位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2014年,北京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市人保局、市总工会昨天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4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其中最突出的内容,是规定自2014年6月起,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及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