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降低或扣减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对从事室内高温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以《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支付标准为计算基数,按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实际天数发放高温津贴。
4、用人单位要加强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
5、根据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已自行制定高温岗位补贴低于本规定标准的,应按本规定标准执行。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6、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高温津贴标准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做好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的维权工作、保证职工在生成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成经营活动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