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段时期以来,部分地方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现象比较突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成为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主要受害者。《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和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加大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级法院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
截至2012年12月,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152起,审结134起,对其中120名犯罪分子依法判处刑罚。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适用刑法相关规定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1)有关用语的含义有待进一步界定,如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等用语。(2)定罪量刑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如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缺乏明确标准。(3)其他有关问题也有待进一步统一认识,如从宽处理、单位犯罪等问题。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启动了《解释》的制定工作。经广泛征求、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深入调研论证,完成了起草工作。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解释》。
《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