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逐
年核定,每年第四季度发布下一年的筹资标准。2001年的筹集标准为上年用人单位职工
(二)医疗补助经费按上年确定的筹资标准筹集并列入中央财政当年预算,由财政部
统一拨付给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财政局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向北京市社会保险
(三)医疗补助经费用于补助以下开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
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享受
(四)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
则严格管理。其中,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单独建账、单独管理。
三、医疗补助的标准(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开支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后服抗
排异药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下同)超过基本医疗保
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5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助90%,5万元以上的部分补
2.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交付限额以
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含个人账户支付部分),退休人员和享受医疗照顾的司局级以上
(含司局级)在职人员补助95%,其他在职人员补助9O%。
3.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含个人账户支付部分)以上
的部分,退休人员和享受医疗照顾的司局级以上(含司局级)在职人员补助95%,其他在
(二)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在医疗服务设施、诊疗项目等方面享受照顾时发生的费用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的部分,由医疗补助经费按医疗照顾政策的规定予以补助。
(三)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可由所在单位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