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行《关于交通银行部分职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交银〔2000〕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原则同意你行对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具体实施范围是:
(一)对以下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管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员(正副职);经常外出执行稽核和监察任务的行员;在市场营销和外勤业务职位上工作的行员。
2.在电子通讯、电子汇兑联行业务、外汇资金交易岗位上工作的行员。
3.从事外事服务、后勤工作的行员和专职从事保卫、值班的工作人员。
(二)营业网点的临柜人员、信用卡授权人员,实行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请你行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同时抄送我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计算单列市劳动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