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党中央作出的西部大开发的重大战略决策,实现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和超常发展的奋斗目标,调动广大职工学习技能的积极性,配合企业建立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力争达到国家提出的“十五”期间使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覆盖到通用性强、技术复杂、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和消费者利益的主要职业(工种)的要求,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中的巨大作用,现就进一步贯彻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原则、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能津贴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把职工培训制度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职工培训长远规划和具体培训方案。
建立健全技术工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技术档案,在企业内部形成一条畅通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培训渠道,逐步建立一支以中级工为主体,高级工为骨干,技师、高级技师为带头人,结构合理,适应经济、技术发展要求的技术工人队伍。
技术工人职业培训经费由社会、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企业应全面落实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使用的经费应不低于职业教育经费总额的50%。在条件允许时,应按照“教育发展与经济发展同步或超前”的原则,逐步增加对职工教育经费的投入。
企业在内部分配时,应向在技术岗位上工作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倾斜,并可参照我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其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高级技师应参照高级工程师、技师应参照工程师、高级技能(高级工)参照助理工程师的待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