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后,政府人事部门的职能将逐步转为宏观调控、加强人员聘用制度的执法督查和提供服务。今后每年将对人员聘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二十九)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各聘用单位要成立与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小组。聘用工作小组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对聘用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三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小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三十一)为妥善处理人员聘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裁决人员聘用中的争议问题。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受理、仲裁等手续按《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执行。
(三十二)建立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采取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分级管理的办法进行维护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主要用于记录事业单位全体聘用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及受聘、解聘、流动、考核、失业等信息,为聘用合同管理提供服务。
(三十三)未经政府人事部门鉴证或备案的聘用合同,人事部门对受聘人员将不予核定工资标准,不予审批各类奖金,不予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对擅自调入的人员,坚决予以清退;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四)未经政府人事部门鉴证的《苏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终止)聘用关系证明》,不得作为职工与其他单位重新建立聘用或劳动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及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等的凭证。
(三十五)各单位在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的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重大问题要提交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十六)驻苏部、省属事业单位要求按本《意见》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委托代管手续。
各县级市(区)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