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问题。 《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我们建议,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仍由设立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其理由:一是我省自1988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以来,养老费征收一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省到地(市)、县有一套完整的机构,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的经办队伍;二是我省1998年8月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已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三是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都确定由劳动保障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
二、关于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问题。 《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建议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分别单独核算。对已开展工伤、生育保险的部分地(市)、县,可实行五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财政管理费支出。
三、关于统一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和职能。 我省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比较混乱,最近省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了“陕西省社会保障局”,为我厅下属的副厅级事业单位。因此,建议对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名称,统称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并由其对当地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及工伤、生育保险的经办工作实行统筹管理。各地医疗保险改革中一律不再单独成立新的征收机构。
四、由于《条例》对社会保险费依法征收的有关规定很清楚,我们意见我省暂不制定实施细则。鉴于我省1998年8月发布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与今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在保险费征缴管理方面的一些规定不够一致,建议省政府在适当时候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对我省这一条例作一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