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按照属地原则,只保留各设区市、县(市、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预储户,当地所有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统一将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及利息收入存入该预储户,专户专用,不得发生其他收支业务。开户银行应在预储户内分设子账户核算不同代收代缴窗口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预储户必须严格执行优惠利率政策,即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567号)精神,“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从1998年1月1日起,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执行。
三、各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与其他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对账,切实做好代收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会计核算工作,确保基金决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1、票据的领用核销。各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应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收费专用票据》的领用登记手续,并于次月5日前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报送《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收费专用票据》的“存根”联和《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表》(《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表》的格式可参考附件),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2、缴费手续。参保人员办理缴费手续时,由各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开具《缴费单》,缴费人持《缴费单》到银行办理缴费手续后,持银行入账回执到代收代缴窗口开具《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收费专用票据》和办理社保有关手续。各代收代缴窗口不得直接收取现金。
3、对账和记账。每月5日前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各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提供其子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加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财务专用章),各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应对每一笔缴费进行逐一核实,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送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据此记账。各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应于次月8日前将上月的银行回单、《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收费专用票据》的记账联以及《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表》向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作为财务的记账凭证。
四、各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第四季度为12月25日前)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和缴费手续,向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转利息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截留缴费窗口应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五、对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及利息收入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和缴存入库的,将定期或不定期的予以全省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