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2006年1月1日起,自治区监狱和劳教企业及其工人(含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不含监狱刑满留厂(场)就业老残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自治区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监狱和劳教系统所属企业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参加自治区区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监狱和劳教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业务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央行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直接经办。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和劳动教养管理局分别负责按月征缴和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上缴养老保险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本通知下发前监狱和劳教企业及其工人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2006年1月1日起将养老保险关系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至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央行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不转移基金。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基金随同转移。
三、监狱和劳教企业参加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单位和职工应按自治区企业职工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监狱和劳教 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1998年1月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不含劳动合同制和大集体职工)视同缴费年限;从1998年1月1日起补建个人账户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监狱和劳教企业工人1998年1月1日前参加了企业或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有缴费记录的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劳动合同制和大集体职工从招收录用之日起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监狱和劳教企业及其工人,从2006年1月1日起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06年1月1日前已离退休的人员的原离退休人员待遇(不含统筹外项目)不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200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原实行事业单位管理的人员退休后养老金计发实行5年过渡期,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不含统筹外项目),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7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8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9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10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1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在发给该项补贴。
六、对参保前已由监狱或劳教企业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并符合离退休条件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统筹项目核定,其中,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定属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属统筹项目外的部分,由监狱或劳教企业自行负担。核定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原待遇的差额部分由原所在监狱或劳教企业负担。参保后退休的人员,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今后,监狱和劳教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七、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已退休人员进行重新审核清理。对于截止2005年12月31日达不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一律进行清退,由监狱或劳教企业自行安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八、2006年各监狱和劳教企业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养老金收支等基本数据,应以2005年度的决算为准,以后年度以此类推,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和劳动教养管理局统一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编报,同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社保处。
九、监狱和劳教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关监狱系统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各地要按照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尽快做好监狱企业的参保和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