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新参保人员的政策性补缴问题,目前的政策已经有系统的规定,但要突破法定退休年龄往后延缴,涉及多项重大政策及历史遗留问题,则要审慎对待。要考虑的主要有:首先,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问题。目前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工人岗位50周岁,女职工管理岗位55周岁,这是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经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颁布实施的,是个政策界限。第二,政策的衔接性问题。从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对于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不能达到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实行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份政策已执行多年,如果现在开始实行延退的办法,对历史上已经按一次性处理的人员有较大的影响,形成较大的冲击。第三,可能会加剧基金隐性债务的增长。从目前看,普遍存在年轻时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到了临近退休年龄时才积极要求参加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构成日趋老化,基金平衡压力不断加大。为此必须引导职工在年龄尚轻时就积极参加养老保险。我省的基本养老保险在建立之初对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严格按照政策的规定执行,确保避免产生矛盾,保持正确的导向,优化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