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人员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其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以办理退休。其基本养老金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函[2000]171号文的规定,按正常退休年龄计算,每提前一年减发2%基本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不再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原从事特殊工种累计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减发2%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以其达到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为限。
减发2%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按云政发[2000]212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2.从业人员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其以上,可以办理退休并按云政发[2000]212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计算基本养老金,不再实行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政策。
3.从业人员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领取金额按云政发[2000]212号文件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
4.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企业和职工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对于企业、从业人员中断缴费符合补缴规定又不补缴的,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每中断1年减发2%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中断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不满1年的减发公式为:(2%÷12个月×未缴费月数)。在计算基础养老金时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去掉中断缴费时间,把前后缴费年限累计相加并前推,以推出年度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础养老金的基数。
5.云政发[2000]212号文件下发后,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达到正常或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60%的,可以按60%计发。
6.按云政发[2000]212号文第十六条第(三)、(五)款、第二十一条办理退休的,其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全省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0%的,不得提高到60%。
7.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达到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时,必须严格按云政发[2000]212号文件规定的结构式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无法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只计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8.原中央行业下划属地管理且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执行云劳社[1999]139号文件计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时间到2002年12月31日止,从2003年1月1日起按云政发[2000]212号文件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9.对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因错受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经复查改正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但单位和个人应补缴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至职工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只能计算到正常退休年龄,其基本养老金从批准之月起计发,计发办法按本条第7款执行。
10.从业人员达到退休条件时,用人单位或个人未及时申请办理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其达到退休条件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11.计算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时,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中断过的,接“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去掉中断时间,把前后缴费年限累计相加并后推,以推出的年度作为享受待遇的起算时间。
12.按云政发[2000]212号文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延伸缴费的从业人员,基础养老金按缴费满15年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13.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从业人员,办理退休时,凡没有享受过渡性调节金的,可按上年度全省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5%增发基本养老金,已在过渡性调节金中支付了5%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凡符合本款规定的,从下文之月起执行,以前的不再补发。
14.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程度达到1至4级,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5.因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有误、拖欠养老保险费等原因造成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的,其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学习《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0]212号)和本处理意见,严格把握政策尺度并认真加以贯彻执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以前的规定与本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处理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