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和延长缴费时间等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有关情况如下:
一、我省在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过程中,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对养老保险费的补缴问题分别不同的情况制定了若干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规定,由于“后延”问题涉及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且影响面很大,福建省至今还没有制定“后延”的政策。
二、补缴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况:
1、与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制度相衔接的补缴规定
对于1998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对其中于1997年底之前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缴费年限满10年又达不到15年的人员,允许其按办理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补足15年后,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闽政办[1999]62号第一条)。
主要考虑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符合退休的最低工作年限为10年,执行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后,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提高到15年,对于1998年执行新的规定之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要从实际出发,允许其予以补足15年的缴费后办理退休,这样可以更平稳地实现新老规定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