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已提高了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等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全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义务兵家庭受惠。
“此次上调标准,各类定期抚恤补助金标准增幅根据不同对象在4.4%至10%之间,平均提高8.2%,最高提高10%,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提高25%”,据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红兵介绍,该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60岁以上烈士子女、部分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等我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义务兵。
其中,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按照伤残级别,以及因战、因公、因病三种不同伤残性质,最高标准为一级因战伤残,每人每月6071元,每年72852元,同比年增加6622元,最低标准为十级因公伤残,每人每月578元,每年6936元,同比年增加636元。
同时,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也进行了大幅提高,最高为一级因战伤残,补助金为每人每月2651元,每年31812元,同比年增加1344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304元,每年63648元,同比年增加26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