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开展交通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交通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交通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交通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进行技能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交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等),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对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四)审核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五)负责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
(六)负责审核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实施。
(七)负责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四条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二)制定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并负责资格审查工作。
(三)参与制定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标准,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制定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五)指导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
(八)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十)承担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执行机构。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熟悉所鉴定职业(工种)的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干部。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三)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四)有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人员。
第六条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条件审查,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七条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鉴定站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八条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实施办法,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从交通行业特有工种鉴定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三)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六)单位和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职业技能鉴定费用。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鉴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财政、物价、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
(七)自觉接受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所在地交通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应具有必备的考核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条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审核,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考评员资格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从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的人员中聘任相应职业(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人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二条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员资格证卡。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
(一)属于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各类职业技术学院(校)和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二)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人员。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鉴定合格者,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发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确定待遇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行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十六条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鉴定计划和鉴定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收费、鉴定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站工作的反映等情况。评估工作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统一组织进行,每三年评估一次。对优秀的鉴定站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按照本办法,对经鉴定站鉴定合格者,各级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委员会不再重复进行技术等级考核。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