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企业全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建立企业技术工人业务进修培训和技能考核鉴定制度,使每年技能培训考核鉴定人数不少于技术工人总数的20%,形成职工技能正常成长的通道。要加强对企业职工培训的帮助指导,支持企业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投资建设实验中心,通过校企合作,实现共同发展。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高级技能培训政府补贴政策,对参加各地紧缺职业(工种)提高技能层次培训的企业在岗技术工人,按照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制定相应的经费补助办法。企业技术工人占职工总量的比重、开展职工培训的状况及落实技术工人待遇情况,可以作为企业参加投标、评优、资质评估的参照条件。
(二)充分发挥技工学校和职业院校培养技术工人的主渠道作用。各地要进一步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形成规模优势,办出技工学校和职业院校的品牌和特色。各级重点技校要根据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开设1—3个高级工专业,拓宽培养高级工的专业范围,提高办学层次。从今年起到2010年,各地要确保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数占高中段招生总数的比例、高等职业教育招生人数占高校招生总数的比例不少于50%,使各类职业教育培养技能型人才的数量和质量基本满足各地区、各行业发展的需要。要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的衔接与沟通,继续开展高职对口招收中职毕业生的“单考单招”,适度发展初中后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在高中阶段开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沟通的综合课程教育试验,建立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的课程体系,建立人才成长“立交桥”。加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强化以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为重点、具备专业理论和生产实训一体化的“双师型”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修养和技能水平。
(三)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大力推动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在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培训方式和就业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服务。支持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通过国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合作等形式办学,组建教育集团,提高培训能力和规模。鼓励职业教育机构与企业建立校企联合、产教结合和依靠企业办职教的育人新机制,采取“订单培养”,建立“教学车间”、“教学工厂”等形式,为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与培训提供工学交替、专业化实践、对口就业等条件。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办学质量保证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进社会培训机构和民办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四)加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在现有的技工学校、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职工学校以及省高职教育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中职学校先进制造业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示范基地建设的基础上,加大投入,高标准、高起点建设100个集教学、科研、生产和职业技能培训“四位一体”的校内实训基地,以产学结合为突破口,建设一批稳定的、互惠互利的校外实习基地,切实改善职业院校的实训条件,保证学生实训时间,提高实训质量。结合我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在全省范围内建设若干个由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特色明显、面向社会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解决生产企业紧缺人才的培训问题,通过实训基地的产业化运作,逐步做到纯消耗性实训和生产性实训的结合。支持各级工会组织走“会企合作”的路子,建立形式多样的职工技能培训基地。
(五)加大对职业技能教育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技工学校、职业院校的专项经费投入力度,重点用于增加实训设施和教师培训;对经济发展需要、劳动力市场紧缺、企业生产急需的职业技能型人才培训提供相应的经费补贴。要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技工学校、职业院校举办产教结合的企业和开展社会服务。各地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应不低于20%,其中用于职业学校和高技能培训基地专业设备投入的比例不低于50%.各类企业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不少于70%的比例用于职工培训。对职业技能教育成效显著的各类培训主体,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表彰奖励。
(六)广泛开展职工技能提升活动。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青年技术能手脱颖而出为落脚点,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创新与攻关等活动,提高职工的岗位技能和创新能力。省里将每年选择一批技能含量高、从业人员多、通用性强、社会影响大的技术工种,开展省级一类技能大赛,以此推动全省的技术比武活动,并及时为比武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术工人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提升其技能等级。各级劳动竞赛组织要有计划地开展各种职业技能竞赛和职工同业技术交流等活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积极开展“职工素质工程三年计划”、“浙江省青工技能振兴计划”、“巾帼建功”等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学技术、比技能,鼓励岗位成才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