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开展我市营业性运输汽车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1997年5月4日深运[1997]29号)
市营运汽车管理中心,各分(区)局、光明交管站、市各综合性能检测站、各营运业户:
为强化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根据交通部第13号令和省人大颁布的《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贯彻执行交通部于1997年4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新的《道路运输证》制度和省交通厅《关于开展广东省营业性运输汽车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粤交运[1996]33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从今年起,对我市营业性运输汽车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并将签章记录作为营运车辆检查、年审、换证的考核内容之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局负责对全市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统一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营运汽车管理中心、各分局、区局、各交管站(所)负责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具体实施、检查和监督工作。各分(区)局负责对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日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注1(注1:此条原文为:一、市局负责对全市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统一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营运汽车管理中心、各运输分局、区局、各交管站(所)负责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具体实施、检查和监督工作。)
二、凡在我市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营运车辆必须达到一级车标准,其余从事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达到二级车以上(含二级车)标准;申请新开业业户其车辆则必须达到一级车标准。注2(注2:此条原文为:二、凡在我市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营运车辆必须达到一级车标准;申请新开业业户其车辆则必须达到一级车标准。)
四、1996年度我市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结合二级维护作业和签章进行,1997年度我市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结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工作进行。
五、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内容、评定标准及检测方法、技术等级评定规则和等级分级方法应严格按《广东省营业性运输汽车技术等级评宣管理办法》(见附件一)中有关要求执行。
六、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签章的管理
(一)出租小汽车的签章工作由市营运汽车管理中心负责,其他营运车辆签章工作按其相应区属,由属地分(区)局、光明交管站办理。注3(注3:此项原文为:(一)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签章工作山分局、市局营运汽车管理中心、光明交管所、区局负责,并按原二级维护签章范围进行:原专业运输公司持有“深圳市运输局车辆管理专用章”者须将该印章交回市局安全技术处,其相应业务按属地到市营运汽车管理中心、分(区)局等部门办理。)
(二)我市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签章工作方法
1.《道路运输证》内“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栏要按要求认真填写,印鉴、字迹要清晰,应注明车辆等级“1级”、“2级”、“3级”(见附件二),“本次评定年月前”(以上为兰色)和“深圳市交通局车辆管理专用章”(以上为红色),空白处不够可重叠加盖。
2.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可以结合二级维护作业来进行,营运车辆必须在其营运证号码尾数对应月份的前后一个月内,在完成了二级维护作业后,到所属的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超过此期限的,视为不按期检测,各二级维护签章点在对营运车辆签章时,要检查其综合性能检测情况,对不按期检测的,要在补检后方子签章。注4(注4:此项原文为:对97年8月1日前,营运车辆到二级维护签章点签章的,若该月份数大于或等于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号码尾数者,车主须持二级维护出厂合格单与发票及加盖有“深圳市运输局综合性能检测章”的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单与检测发票经签章点核实后才予签二级维护章及等级评定章,其中,该证等级评定栏中应载明“本次评定97年月,下次评定98年月”“级”。若该月份小于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号码尾数者,车主须持二级维护出厂合格单、维修发票经签章点核实后即可签二级维护章及96年度等级评定章,其中该证等级评定栏中应载明“本次评定96年12月,下次评定97年月前”“级”,车主届时须于限定月份前到综合性能检测站完成检测后,凭加盖有“深圳市交通局综合性能检测章”的检测报告书与检测发票到技术等级评定点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签章。)
3.(此项废止)注5(注5:此项原文为:对上款中未提供检测报告的营运车辆按使用年限界定,七年以内为“一级”,不能确定使用年限的一律为“二级”。)
4.对于技术等级评定达不到二级车标准的车辆,允许修理后复检一次再予评定,具体如下:
(1)七天内可按不合格项目进行修理和复检,达到二级标准者可在《道路运输证》车辆技术等级栏内签二级车章,仍达不到二级车标准者则签三级车章。
(2)超过七天的车辆,则须重新按技术等级评定标准进行检测评定。
5.为掌握运输汽车运行的技术状况,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及签章原则上在车籍所在地进行。需要在驻地进行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车主应先向原车籍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出具证明以后,持该证明到驻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定。
6.各检测站的检测范围:
原则上,各营运业户按注册地所属的行政区在区内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特殊情况经市、区两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跨区检测。注6(注6:此款为新增加。)
对不按期检测的出租小汽车,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二)款规定应“责令停止营运,并对车主处罚款800元”。对不按期检测的其他营运车辆,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及第五十七条(四)款规定应“暂扣运输工具或者责令其停业整顿”。注7(注7:此款条原文为:对不按期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车辆,予以教育,限期送检评定不得随意处罚。从1997年度《道路运输证》年审时起,对不按期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车辆,按《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款给予暂扣运输工具或责令其停业整顿的处罚。)
七、各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时应严格按现行检测项目收费,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检测站,将按交通部23号令《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第十一条处理。
八、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如执行过程中有问题时请及时与市交通局安全技术处联系。
附件:一、广东省营业性运输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略)
引用法条
[1]《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