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工作规则的通知(1999年4月6日深职鉴[1999]1号)
各鉴定所、督考员、考评员:
为规范督考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我中心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督考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督考员是对职业技能的考核和评定实施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督考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督考员的管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条督考员从具有二年以上鉴定工作经验的一级考评员或具有二年以上考核工作经验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资格),达到一级考评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中聘任。
第六条督考员经市指导中心审核任职条件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员胸卡和聘书。
第七条督考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过程、考评结果和考评组的考评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市指导中心向各鉴定所派遣不少于一名的督考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督考员在督考工作时,应佩带督考员胸卡。
第九条督考员在督考工作中有权对考评员和考务员在考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或提出处理建议,但不得干预鉴定所的正常工作秩序。每次鉴定结束后,督考员应在三天内填写《督考情况表》向市指导中心报告。
第十条督考员的督考费由市指导中心在考务费中支付,督考员不得从鉴定所收取任何报酬。
第十一条督考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指导中心报请市劳动行政部门取消其督考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