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承诺服务制度。社保所与“4050”就业困难人员就再就业援助事项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协议书》(样本附后),承诺所提供援助的内容、方式、次数、期限和所达到的效果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所承担的责任,以保证各项措施能够落实到位。
(二)试行“就业助理”服务制度。结合重点援助项目的实施,社保所应为“4050”就业困难人员指定就业助理员。就业助理员采取跟踪服务的方式,每月至少与“4050”就业困难人员联系2次,随时掌握“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动态,在个人台帐中记载享受就业援助经历和效果,帮助“4050”就业困难人员分析困难原因,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设计就业援助方案,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培训及岗位信息提供、就业后跟踪指导等服务,促进“4050”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三)建立就业服务协作运行制度。社保所与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社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培训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等签订《就业服务协作协议》,形成就业服务协作网络。社保所负责搜集“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信息,并以此向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提出服务要求;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定期向社保所发送有针对性的服务信息,提供相关服务。同时,社保所建立空岗报告制度和培训需求反馈制度。用人单位将用人或培训需求及时向所在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备案登记,社保所在优先推荐本地“4050”就业困难人员后,可根据《就业服务协作协议》的约定,将有效信息提供给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使用。
(四)建立公益性就业项目征集制度。向社会公开征集适合“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就业项目,借助社会力量,引入社会资金,帮助“4050”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公益性就业岗位充足的街道(乡镇)或区县可在满足本地区“4050”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前提下,向其它街道(乡镇)或区县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岗位援助。
(五)开辟就业服务热线。社保所向本地区公布一条就业服务热线电话,随时解决“4050”就业困难人员遇到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岗位。培训项目等信息服务。
六、人户分离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原则上由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通过灵活的方式“4050”就业困难人员提出就近享受再就业援助的要求,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应向居住地社保所提出异地再就业援助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居住地社保所提供就业服务信息,户口所在地社保所负责或委托居住地社保所组织安排“4050”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服务。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的组织指导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组织并督促社保所和各类就业服务机构贯彻落实。同时,将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的进展情况,“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率纳入年度再就业工作考核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确保再就业援助制度能够尽快建立。
(二)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继续加强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积极推行再就业优惠证制度,加大优惠政策落实力度。尽快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定期检查制度、协商通气制度、社会举报制度,对应该兑现而不予兑现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再就业援助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切实把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再就业援助落实到基层,落实“4050”就业困难人员身上。
(三)扩大宣传,使再就业援助制度家喻户晓。各地区要结合再就业宣传工作,将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内容和形式等以社区公告、上街宣传、发放《援助信》、入户走访等多种途径,介绍给“4050”就业困难人员,使他们能够主动接受再就业援助。
(四)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结合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强化“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个人台帐的记载,通过跟踪调查,掌握“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动态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4050”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提高管理服务效率。
(五)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结合社区居委会的职责,在社区居委会指定专人协助社保所跟踪掌握“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反馈服务需求,并在社保所的指导下,做好“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和宣传解释工作。
(六)社保所公示民政、房管、医疗、文教等部门的业务联系信息,指导在实施再就业援助过程中,面临生活、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困难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以解除后顾之忧。
八、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掌握再就业援助制度的实施情况,填写《北京市“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制度实施情况季报》(表样附后),并于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九、本文自2003年2月15日起执行。进入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依照本文执行,《关于建立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下岗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1999]35号)涉及的就业特困人员认定标准和程序停止执行。
2、《“4050”就业困难人员人员就业“托底”安置申请认定表》;(略)
3、《“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协议书》(样本);
4、《北京市“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制度实施情况季报》(略);
5、2003年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的主要安排。
附3:“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协议书(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