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委员会”)是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劳动保障厅”)领导下,对全省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进行专业技术理论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二条省专家委员会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方针,团结组织全省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共同开展活动,为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全面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服务。
第三条省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1、研究、开发、完善湖南省地方性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地方分库,组织研究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仿真模拟的操作技能考核方式、方法和手段;
2、组织制订我省相关职业(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开发培训教材及复习指导资料;
3、受省劳动保障厅委托,拟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设立标准,包括应具备的场地、设施设备、检测工量具、仪器等具体标准,并参与全省鉴定所(站)的资格审查、年检年审和督导评估;
4、受省劳动保障厅委派,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鉴定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
5、受省劳动保障厅的委托,组织举办全省行业性的职业技能竞赛;
6、参与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培训;
7、参与制定培训机构的办学评估标准、教学督导评估;
8、承办省劳动保障厅委托的其他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湖南省劳动保障厅主管领导担任。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其主要职责为:根据省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协调联络、审查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
第六条根据职业技能鉴定事业的发展情况,按不同职业或专业的特点和工作任务,省专家委员会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其名称为“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照兆ㄒ滴?被á”(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2-3名。
第七条省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主任会议。参加人员为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会议主要研究确定以下事宜:
第九条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省专家委员会委派。专业委员会日常办公地点设在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内,可由主任委员所在单位推荐学科或专业带头人为秘书长,报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秘书长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应为经费充裕、热心支持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且办学条件好、师资力量强、教研水平高的学校或设备设施先进、技术力量强的行业组织、科研单位和企业。
第十一条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专家委员任期均为三年,若有变更,须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
第十二条各专业委员会根据其任务和职责由主任委员牵头,每年必须组织两次以上的学术、咨询等活动,专业委员会须在每年年初、年底将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各专业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专业委员会规章,并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可按省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结合本专业的具体情况自行拟定。
第十五条专家委员会委员(专家)由省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聘任。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审查通过,可以受聘为专家委员会委员:
(一)具有本职业(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三)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政策、规范和程序以及本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等;
(四)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指导技术工人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问题;
第十六条委员的聘任须履行以下程序:
(二)由单位、行业、专家委员会或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推荐;
(三)中央在湘、省属单位推荐的委员,其材料直接报送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其余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四)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核实后,由省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聘任,并给被聘者颁发聘书。
第十七条被聘任的专家委员会的委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奉献精神,尽心尽力协助做好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维护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十八条省专家委员会日常经费在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业务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申请省财政或从其它渠道补贴解决。同时要利用专家委员会的优势,通过成果转让、咨询服务、开展活动等收取部分费用,争取以会养会,逐步解决经费问题。
第十九条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的经费,根据以会养会、以活动养活动的原则筹集,不足部分由主任委员所在单位负担。活动开展前,承办单位应认真做好规划预算,报省专家委员会审定,由承办单位代收代支,活动结束即报告收支情况。承担劳动保障部门或其它单位研究课题和题库开发、教材编写任务,按其要求完成任务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咨询服务费。各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接受专家委员会、委员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