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训机构。取得劳动预备培训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均可承担劳动预备培训任务。劳动预备培训机构的资格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定。
(二)培训层次与期限。劳动预备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培训。初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能培训的期限为1年至2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的期限为3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的期限为1年左右;高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能培训的期限为半年至1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的期限为1至2年,参加高级技能培训的期限为3年。特殊工种(专业)的培训期限由各地视培训工种和培训对象情况而定。劳动预备培训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对参加一年以上职业培训者,在报考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时,通过相应的资格考核,可取得技工学校学历,还可报考高等职业学校。
(三)培训内容。主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专业理论学习,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以及适应市场竞争能力的培训;同时,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强化公民意识、国情意识、职业意识、市场意识,增强劳动观念、法制观念、职业道德观念和竞争观念。
(四)培训形式。培训形式可多种多样,除通常的全日制班外,也可采用节假日班、夜班或函授以及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等形式,还可实行在培训机构学习理论知识、在用人单位进行岗位实习的“双轨制”和实习期间的“试工制”。在教学方法上,可采取模块式、单元式等。
(五)考核鉴定。对培训期满的学员,由培训机构组织进行考试考核,并对其思想品德、劳动态度等进行综合评定,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培训结业证书,技术工种(专业)的结业生同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级别的技术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