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个体劳动者协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私营企业协会 二○○○年二月三日)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战略重点西移,新疆将成为我国西部重点开发的地区,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将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必须提高劳动者素质。目前,我区城乡新生劳动力中,大量未经过必要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就进入劳动力市场直接就业,不仅影响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也影响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新生劳动力进行就业前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精神,从2000年起,在全区城镇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推行职业资格证书与学业证书并重的“双证书”制度,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对从事技术性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持证上岗,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业”的就业政策。为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各族劳动者素质,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建立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
(一)从2000年起,对城镇不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农牧业和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劳动预备制培训;各地、州、市也应积极组织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在国家和自治区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就业。
(二)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是对城镇劳动者在就业前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通过技能培训、专业理论学习和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以及创业能力的培训,使其具有熟练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三)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取得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简称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纳入当地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根据自治区就业政策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提供就业服务,帮助就业或自谋职业。
(四)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企业教育(培训)中心和中等职业学校等培训机构(简称培训机构),要积极主动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充分利用培训和教育资源,将职业培训和教育与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统筹考虑,积极开展培训。
鼓励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要发展高等职业培训和教育,培养社会需要的生产、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五)要根据城镇新增劳动力培训任务的要求,通过各类培训机构申报,经劳动保障部门评估和资格认定,确定一批办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的培训机构为定点培训单位,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机构名称、地址和专业设置。
(六)各类培训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设置专业,培训要具有职业特色,要增强专业性,要建立和完善教学实习实验场所。
不具备教学、实习操作设施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培训机构,不得进行劳动预备制培训。
(七)培训期限根据学员文化基础条件和培训专业要求确定。技术职业(工种)一般应在2年以上,非技术职业(工种)一般应在1年以上,特殊职业(工种)的培训期限,按照行业或企业要求,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可适当调整。
对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培训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同一职业(工种),初中毕业生的培训时间应多于高中毕业生。
(八)在确保质量的基础上,培训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或远程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
(九)要加强少数民族劳动预备制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
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可采取双语(民语、汉语)教学,专业课程汉语授课。提倡、鼓励民汉合并授课。
要重视少数民族职业培训教材的编译、出版工作,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力量编译适合市场就业需要职业(工种)的培训教材,特别要重视因地制宜的乡土教材的编辑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民语教材编译出版和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建设经费,加快少数民族职业培训教材建设。
二、实行就业准入制度
(一)从2000年起,对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劳动者就业时,必须凭职业资格证书介绍就业。
(二)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或学习期满,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以上毕业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和行业特殊职业(工种),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为提高各类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从2000年起,未取得职业资格的各类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后方可从业。其中从事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和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必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或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和年审。
(四)对未经劳动预备制培训或学习,或虽经培训或学习,但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用。
(五)对自学成才和通过“师带徒”形式掌握一技之长的从业人员和新生劳动者,应当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业或就业。
(六)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统一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定期对各类从业人员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七)对招收、录用未经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的单位,以及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劳动监察机构根据《自治区劳动监督检查条例》责令其改正,并要求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或学习,限期取得相应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允许企业先招收后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上岗。
三、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
(一)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
用人单位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定向培训的人员,其培训费从委培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失业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学费,可从失业保险金中,按人均2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助。
新增劳动力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培训经费,按人均500元标准分级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培训机构教材和教学实习设施建设,以及困难地区贫困学员的培训费补助。
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员,培训费用经劳动预备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酌情减免,减免费用差额由当地政府补贴给培训机构。
(二)劳动预备制培训费,应根据不同职业(工种)和培训期限,按照低于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收费标准的原则确定,经劳动预备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培训机构用于生产实习的校办产业,享受中等专业学校校办企业减免税政策。
(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原则上实行免试入学,个别职业(工种)可进行必要的文化考核和职业技能测试。
(五)要为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学习的学员建立继续升学的渠道。对参加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学习的,在报考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经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培训或学习的毕业生,在报考高等职业学校(学院)、高级技工学校(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培训机构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应进行资格审核和认定,对培训工作比较好的培训机构,经当地实施劳动预备制度领导小组认定,可作为定点培训单位,在培训项目招标,培训成果考核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并按照培训人数和合格率,给予奖励和表彰,以促进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全面落实
建立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是实施“科教兴新”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人事、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1.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实施劳动预备制度作为一项长期工作统筹规划,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要把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同加强新生劳动力资源管理结合起来。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管理,加强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工作,规范职业介绍行为,向登记就业的劳动者广泛宣传“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业”的就业政策,确保劳动预备制度的贯彻实施。
2.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职业学校积极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在中学毕业生中广泛宣传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重要意义,促使学生和家长了解劳动预备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组织广大初、高中毕业的学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要对中学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学生进行摸底调查,会同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对升学率、劳动力市场和企业用工需求,以及新生劳动力择业趋向的分析,掌握培训对象的基本情况,为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创造条件、共同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实施。
3.经济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在企事业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中广泛宣传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他们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上岗。
4.劳动预备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保证这一制度贯彻实施,必须广泛深入地做好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宣传工作。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大张旗鼓地宣传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意义、政策和具体培训的形式,使全社会了解、支持和参与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