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在中级工技术等级中取得同级双工种技术等级证书者,可享受高一个等级补贴。
(二十)不在本工种岗位的二线工人,考核确定技术等级后不享受等级补贴。
(二十一)未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工人技师,必须参加高级技术等级考核(免试业务技术理论)。考核结果达不到高级技术等级的,不再续聘技师,而按考核结果确定其技术等级。
(二十二)技术工人确定技术等级后,要坚持定期考核,考核办法由各单位自定并实施。对于表现差、工作任务完成不好、没有发挥技术等级水平的,应降低或取消原定技术等级补贴或技能工资。
(二十三)中国科学院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由院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京区各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由院考核委会直接负责。
京外有分院的地区,由分院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本地区院属单位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京外直属单位,经院批准可直接开展这项工作,也可由院委托地方主管部门代为组织考核。
(二十四)考核委员会由分院、(所、厂)主管领导及人事、教育、工会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和专业(工种)的考评组织,办事机构设在人事部门,专业考评组织由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师、高级技师组成。也可吸收院外专家参加。
(二十五)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程序是:个人申报,班组、车间推荐,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单位进行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合格者由单位推荐参加考核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技术业务水平考试。所有考核项目完成后,由考核委员会汇总、审批。
(二十六)《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京区各单位由院人事局负责核发与管理。京外直属单位可由院人事局委托地方具备核发与管理权限的部门办理。分院所属单位,由分院人事部门负责核发与管理。《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可按技师聘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七)《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在尚未换发前,原符合证书核发权限的证书可过渡使用。
(二十八)技术工人在申报一个技术等级时给予一次免费报名机会。因考核不合格再次申报同一个技术等级时,考核费用自理。
(二十九)为加强宏观控制,院人事局根据各单位工人队伍工种特点具体情况核定各分院地区、直属单位高、中级技术等级比例限额。无百分比要求。
(三十)普通工人的考核实施办法,将根据院制定的“普通工实行岗位合格证制的实施办法”另行组织实施。
(三十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院下发的工人考核方面的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来“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