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的领导,作出规划,分类指导,进行监督检查和做好协调咨询工作。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负责组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没有成立私营企业协会的地区,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暂由同级个体劳动者协会负责组织。
二、各级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培训工作,并为他们的工作提供服务。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尚未具备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劳动部门或有关单位开展培训业务,也可以采取联合或委托办学的方式。经过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三、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国家统一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上述证书是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作为申请办理开业的有效证件。按照劳动部、司法部联合颁发的《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劳培字〔1992〕1号),这些证书也是他们境外就业、出国劳务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四、各级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和生产经营秩序的管理。对从事关系人民生命安全、涉及消费者利益和身心健康的职业(工种)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的应首先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即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等)制度。
五、各级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