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向广大劳动者发出提醒,劳动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要忽视法定的60天申诉时效,以免“过期作废”影响到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 数据显示,在2005年,上海超出10%的劳动争议由于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而不被受理。有关专家指出,这一数 字反映出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这样的情形不仅是在上海,也在各地劳动者身上发生。由于各种原因,他们常常未能及时申诉,待到打算诉诸法律时,却不知已经超出法定时效,失去了维权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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