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6年9月1日应聘到当地郊区一个医院做保安,当时,与医院签订了一份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的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注明不列入医院编制,按零工待遇,不享受各项“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每天工作八小时,月包干工资为500元,且未注明休息日和节假日。在工作期间,每天按时上下班,从未休息过一天。后来每月可以休息两天,再一年过后至今每月给我四天休息。工资也由500元涨到现在的680元。合同到期后,医院未和我续签劳动合同,一直工作到至今。如今,我想申请劳动仲裁,请问是否错过了员工赔偿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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