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行使。依法行使管辖权包括依法与符合人事争议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委、仲裁庭和仲裁员职责的前提下行使。依法行使管辖权还包括着在管辖权范围内,正确行使管辖权限,不减少也不扩张管辖范围;符合管辖范围的不推诿、不扯皮、不得拖延;不符合管辖范围的不隐瞒,诚恳地向申请人解释清楚,有效地切实做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各方面工作,减少当事人的申请之累。设在级别高人事主管部门内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提审或者以“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省内跨市(州)的人事争议”、“其他应该由省(或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人事争议”为由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1] 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2页
[2] 《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6年1月1日施行
[3] 《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4] 《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2006年2月1日施行
[5] 《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 2006年1月1日施行
[6] 《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2001年5月14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