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每一个仲裁委员会都有一定的管辖范围,即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通常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履行地是重合的,因此劳动合同履行地也是用人单位所在地。而现代社会,工商业繁荣,异地经营更是家常便饭,用人单位到了异地办厂的时候,出于节省用工成本的考虑,通常会使用当地劳动力,因此很可能用人单位所在地是一处,而劳动合同履行地又是一处,而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体现了便民原则。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比,往往更具有诉讼的经济实力,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免去了劳动者奔波两地而付出的时间精力及金钱的成本。
关于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依据《》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但是,对于仲裁的结果,劳动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诉讼会有三种情形,一是员工起诉,二是企业起诉,三是双方都起诉。若员工起诉,那么员工一般是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起诉,这样就不会出现仲裁管辖地与法院管辖地不一致的情形;若企业起诉,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起诉地与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若双方都起诉,那么从便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诉是由企业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没有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对劳动争议都有管辖权。
引用法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