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表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承办人,对经审查需要立案的劳动争议,报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时负责填写的格式文书。
2.案情摘要由承办人填写,应简明扼要地将争议基本情节及申诉的理由与请求写明。并将申诉书及有关材料附上一并报批。
3.批准立案之日为案件受理之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承办人应从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同时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15条的规定填写《仲裁庭组成人员审批表》报批。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承办人,对经审批未予立案的劳动争议,应于审批之日起7日内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