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原告垫付的2006年×月份、×月份和×月份销售费用,合计人民币×××××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06年×月份和×月份的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06年×月份和×月份的平时加班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拖欠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
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元;
7、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人民币××××元;
8、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6年×月至2006年×月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受工资损失合计人民币××××元,并支付应得工资收入的25%的赔偿金人民币××元;并支付2006年×月×日至本案审结的工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