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x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院x号楼x号。电话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x 电话:xxxxxxx
原告因不服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x劳人仲案字{20xx}xx号仲裁裁决书,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对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x劳人仲案字{20xx}xx号仲裁裁决书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xx元、带薪年休假工资xx元及加班费xx元;
xx年原告正式在xxx公司工作,xx年该公司成立xx有限公司,自xx年x月x日起至x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多次签订劳动合同。自xx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已有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x年。在这二十年的工作中被告经常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也加班,带薪公休假也不让休,从未安排过补休,也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而20xx年x月x日被告却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20xx年x月x日,原告向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及加班费。20xx年x月x日,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x劳人仲案字{20xx}xx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显失公正,理由如下:
一、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赔偿数额有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2倍,但被告只支付了原告经济补偿金,故应向原告再支付赔偿金xx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