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主体:用人单位; 受害职工或直系亲属; 工会组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当在30天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申请,受害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的,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注:对于由受害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没有延长时限的规定。
(3)受理部门: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如果统筹部门是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略有不同,如第12条规定“受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13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伤害事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还是规定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受理,但其余情形,受理部门少了“统筹地区”的限制性规定。
(4)鉴定期限: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及工会组织提供的情况和证明材料,在受理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5)对鉴定不服的救济手段:《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1)申请行政复议(2)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注:复议是必经程序。但申请复议不予受理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