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系某厂职工,上班途中因交通肇事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由工伤保险机构支付一次性工亡补足金若干元。苗某身后遗有父甲、母乙、妻丙及一子丁。前述四人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何分割产生争议,甲、乙认为应当四人均分,丙、丁认为应由丙、丁取得与甲、乙无关。甲、乙遂以丙、丁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确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配方式。案件审理过程中丁擅自从该厂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领出。甲、乙遂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丁按比例返还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本案诉争一次性亡补助金如何分割,及甲乙丙丁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出现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虽然不是遗产,但由于法律无其它规定,故应参照继承法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分。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系财产权属纠纷,案件各方的纠纷系对一次性工亡补足金归谁所有而产生的争议,所以应予确权后判决返还,具体分割方式可参照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予以均分。第三种意见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系对于工亡者直系亲属的精神补偿,本案诉争原被告均系死者的直系一亲等亲属,故应由四人均分。由于该款已经由丁领取,丁拒绝返还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故应判决返还。
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反对上述一二两种意见理由如下:
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本案诉争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系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方产生,所以不符合遗产应为生前取得的规定。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表述可以推知,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权利主体是因公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所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也不是工亡职工的财产,而是其直系亲属的财产。所以本案就其性质来讲不属于继承纠纷,也不宜参照法定继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