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涛和张伟是同一年从部队转业到这家大型国有印刷企业的。张伟是在部队服役期间因公负伤致残的,并取得了革命伤残军人证。李涛是在部队服役期间因病致残的,也取得了革命伤残军人证。因此,李涛和张伟关系特别好。过去,李涛和张伟两人的旧伤复发医疗费用都是全额由企业报销的,但在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医保经办机构在审核他俩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时,却提出了不同的报销意见:张伟的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予了报销,而李涛的旧伤复发医疗费用,却按照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按比例进行报销。
为了讨个说法,李涛专门请了半天假,找到了市劳动保障局主管医疗工伤保险的王局长。王局长先是请李涛把自己的疑问提出来,接着又详细地询问了李涛和张伟的伤残经过。
“老李师傅,你反映的情况我基本明白了。我们办事员的做法是符合国家法规的。”王局长边说边从书柜中拿出了一本 《劳动保障政策法规》。
“你看,国家 《工伤保险条例》中是这么规定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视同工伤。这也就是说,像张伟这种情况是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王局长解释着。
“可我同样是转业军人,同样有革命伤残军人证,同样是旧伤复发,为什么只能按医保的规定按比例报销呢?”李涛不解地问。
“老李,我国 《工伤保险条例》实行的是 ‘准入’法,只有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况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你虽同样是转业军人,也同样有革命伤残军人证,可您的伤残是因病造成的,不是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所以就不能像张伟那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就是法律规定,谁也没有权力改变。”王局长仍微笑说。
虽然没有争来全额的费用报销,但李涛心里明白了原因,觉着这半天假请得值,解开了心里结的疙瘩。
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虽同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也是旧伤复发,但致残原因不是因战、因公,就不能视同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