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医疗期满时,如治疗所需的实际医疗期也届满,劳动者仍能回原岗位正常工作的,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如此时,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可以正常终止劳动合同,但要依劳动合同法和当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按照中山市的实践做法,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二、法定医疗期满时,如治疗所需的实际医疗期也届满,劳动者不能回原岗位正常工作的,则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经调整后,仍不能胜任的,可以在提前30天通知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如此时,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可以正常终止劳动合同,但要依劳动合同法和当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按照中山市的实践做法,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三、法定医疗期满时,如治疗所需的实际医疗期仍未届满,此时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依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的规定。
四、法定医疗期满时,如治疗所需的实际医疗期仍未届满,而此时,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可以正常终止劳动合同,但要依《劳动合同法》和当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按照中山市的实践做法,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同时,还要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五、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的法定医疗期未满,劳动合同应顺延至法定医疗期满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