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奖金属于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虽然奖金的发放存在多种形式,如月度奖、季度奖或年终奖等,但奖金发放形式的不同,并不能改变这些奖金属于工资的这一根本属性。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属于合法劳动报酬的范畴,而不只是用人单位激励员工、留住人才的手段。不给离职员工发放年终奖完全是一种“歧视待遇”,有违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公平也不合法,对于“不在册”或者离职的员工,只要在这一年度中为单位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根据员工的相应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金。
是否发放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自主权,通常来说,只有当雇佣双方的劳动合同或企业的规章制度上明确有年终奖,并且明确了年终奖对应的年度,员工在做满了这个年度之后离职,才能够拿到年终奖。如果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里有员工年终奖数额或者计算方式,且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年终奖金。在实践中,如果劳动者想保护自己的“年终奖”,就应该和用人单位签订周密的劳动合同,并对年终奖进行细致约定。此后,一旦与用人单位因年终 奖发生争议,此项约定将是劳动者胜诉的“法宝”。
(一)休法定假:年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均属于法定假,应视为正常出勤并支付报酬,用人单位自然也就必须全额支付年终奖,不得扣除。
(二)提前离职: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或者未规定年终奖但事实上已发年终奖,那么离职劳动者也应得到相应的年终奖。
(三)工作未满一年:按照《民法典》规定,只要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或是用人单位已经指定发放年终奖的具体办法,且新进入、未满一年的劳动者确已付出相应劳动,就必须向其发放年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