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贯彻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要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问题重大决策的具体体现,切实维护好农民工工伤合法权益。
二、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包括雇用的具有我省户籍和不具有我省户籍的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属于同一统筹地区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应在注册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受注册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生产经营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但按照注册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管辖问题上发生争议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因跨地区、生产流动性大而整体参加省上工伤保险的行业(企业集团)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三、在外省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并向所在生产经营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由注册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证明,其使用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应当向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没有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照《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规定,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其使用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向生产经营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当地的规定核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生产经营地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的规定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农民工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